基本案情:
原被告达成合作开办中餐馆店协议。约定:被告出资300余万元;原告提供品牌并负责店铺装修及经营。开业半年后因装修及经营账目不清,被告提出解除协议,双方约定适时进行对账。
某日在原告极不情愿的情况下,双方在原告处从下午18时到次日凌晨对账完毕,原告签署应归还被告92万元的《还款协议》。之后原告举报被告涉嫌非法拘禁,在公安机关排除犯罪行为后。原告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深圳市某区法院,以原告是在被告等人胁迫下签订了《还款协议》,其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,请求判令撤销《还款协议》。
案件难点:
原告诉称《还款协议》是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,且将原告强行扣留在被告处七个多小时至次日凌晨获得自由,更是在次日行为16时到派出所报案被被告等人非法拘禁,期间更有民警介入。
难点突破:
律师在研究案件全部材料后,注意到原被告在七个多小时的对账过程中,涉及到十几笔工程装修及采购内容的事实。更抓住其中原告不予认可的几项没有签字认可,并共同被双方排除的细节。按照民事诉讼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否定胁迫行为的存在。
律师辩护意见:
1、原被告双方具有正当的经济合作关系,及时进行资金清算时全面履行合同的应有之意,没有胁迫的必要。
2、对账清算的内容繁多,在深圳市这个大都市,双方工作到次日凌晨不足为怪,不能以时间的长短认定胁迫行为的存在。
3、被告主张应该退款的数额达百万元以上,而在扣除原告有异议几项后,退款金额不足百万元,此节表明原告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,并为被告同意并采纳,证明双方存在平等协商。
4、原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,法院应该维护合法经济活动的开展。
法院判决:
根据全案证据,不足以认定《还款协议》系原告受到胁迫而签订,亦不足以证明存在合同可撤销的其它事由,原告主张撤销合同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