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夏某系辽宁某市农业技术部门负责人,为谋求高额经济回报,2012年春,应某市农业保险公司之请,为众多农户垫付农业保险费,并配合签订保险合同,使得保险公司从套取国家巨额农业保险补贴。秋后保险公司为筹措夏某的本金和高额利息,虚构灾情骗取24万余元理赔款。夏某在明知是骗取保险的情况下,配合并取得赃款。事后被顶名理赔农户举报到检察机关。夏某获知部分情况后,私下将理赔款送给了顶面的农户。在反贪局电话传唤后到案。
辩护意见:
律师认为:夏某是在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、没有任何组织进行谈话的情况下,主动去办案机关接受询问的,应该认定系自首;本案是保险公司领导策划与参与,夏某仅仅是贪图高额经济回报而出资;案发后在事前向农户送出24万余元后,有主动向侦查机关退赃同等数额;更重要的是本案不能以全部理赔款24万余元作为犯罪数额,应该注意并扣除国家补贴与农户投保金之后,该款项已经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,而非直接国有资金。而应以实际骗取的理赔额中国家补充部分5万元作为犯罪数额为宜。同时本案虽然案发于2012年,但鉴于本案开庭审理时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已经发布实施,因此应该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。
法院判决:
夏某身为公职人员,在明知没有受灾的情况下,参与保险公司虚假理赔,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,构成贪污罪。虽然其贪污数额达到10万余元,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,亦没有犯罪前科、能主动退还赃款、认罪悔罪,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四个月缓刑二年。